刘振球律师亲办案例
啤酒里的蜗牛
来源:刘振球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29
浏览量:941

啤酒里的蜗牛

徐爱国

英国多诺桂女士与一位朋友去一家咖啡厅,该朋友给她买了一瓶姜啤酒,多诺桂太太喝完啤酒后,发现在这只不透明的瓶子里居然有一只未完全腐烂的蜗牛。多诺桂太太看着这蜗牛,想想已经进肚的啤酒,焦虑不安,以致遭受身体不适。她起诉了制造商,认为他们有责任去发现蜗牛,防止其外壳不进到啤酒里去。贵族院的简单多数认为,制造商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注意。
法官阿特金勋爵认为,“你要爱你的邻居”的规则变成了一种法律,这就是你必须不损害你的邻居。律师随之要面临的问题是“谁是我的邻居”?勋爵说这个问题有严格的含义:你必须采取合理的注意去避免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你能合理地预见可能损害你邻居的行为。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居”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些人受我行为的影响是如此地紧密和直接,以致于我应该合理地考虑:当我打算去做或不做某种事情的时候,这种行为的结果会如何。

麦克米兰勋爵认为,“过失”侵权行为的分类从来都不是封闭的。这种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被主张权利的人对主张权利的人负有某种注意的责任。主张权利的人应该能证明,由于被告违反了该注意的责任,结果导致了他的损害。在本案中,两个相对的法律原则发现了交合之处,每一个原则都想要优先。一方面,已经确立的原则是:非合同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对合同提出权利要求;另一方面,同样已经确立的原则是,因为合同之外的过失,受害人具有诉讼并得到法律救济的权利。如果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在当事人之间会发生合同纠纷的诉讼。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排除同时存在合同的诉讼和侵权行为的诉讼。其中最好的例子是,受损害的旅客起诉铁路公司,它既可以基于“违反了安全运输的合同”,也可以以基于运送中的“过失”,而且也没有必要去说明,同样的一组事实给一个人合同的诉讼权利,而给另外一个人侵权行为的诉讼权利。例外的情况是本身危险的物,或已知处于危险条件下的物。它被认为是构成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通常种类之外的一种特定的种类。勋爵还提到了危险物的责任,他说他注意到而且也不太准确地将“危险物案件”作了界定,但是他把它描述成规则的一种例外,把它视为一种特殊的过失侵权行为案件。

[解读]

1.这是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它被认为是英国“过失侵权行为”的源头,也是“危险物责任”的源头,还是“产品责任”的源头。

2.在这个案件中,阿特金勋爵提出了他著名的“邻居公式”,这是以后所有过失侵权行为案件的基础。

3.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复杂法律问题在于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竞合的问题。这个案例最终取消了消费者和制造者之间必须存在“合同的相互关系”的限制。在本案之前,处于多诺桂太太法律地位的人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她不是购买该啤酒的人,即她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她的朋友因污染的瓶子而受到损害,那么该朋友可以对咖啡厅的主人提起合同的诉讼(即使他没有过错,也是如此)。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其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去提起诉讼或被起诉(即所谓的“合同的相互关系规则”),因此,多诺桂太太既不能提起对咖啡主人的诉讼,也不能对制造商提起赔偿的诉讼,因为制造商的责任不能被认为扩展到超过他的合同责任。

4.这个案件使产品的制造商在人身伤害方面成为其产品的保证人。这也是这个案件有时被视为英国产品责任法源头的原因。当然,如果详细地分析,就涉及到产品责任的基础究竟是合同瑕疵担保的义务,还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义务。相关的是,这个案件也涉及到原告对被告的信赖,也就是被告的信赖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大陆法系的学者,也包括我国的学者们作了大量的研究,建议大家去看专著,而不要指望从这里的千字文中找到完整的答案。

以上内容由刘振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振球律师咨询。
刘振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好评数0
芜湖市赭山西路76号中茗大厦六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振球
  • 执业律所:
    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0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芜湖
  • 地  址:
    芜湖市赭山西路76号中茗大厦六楼